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自主选拔录用改革试点工作要仔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教育创新、素养教育的要求;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用的原则
试点学校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要根据创新人才选拔和专业培育需要,积极探究以统一考试录用为主、与多元化考试评价和多样化选拔录用相结合,学校自主选拔录用、自我约束,政府宏观指导、服务,社会有效监督的选拔优秀创新人才的新机制
二、招生计划 自主选拔录用招生人数控制在试点学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 5%以内,并作为“预留计划”的一部分在招生来源计划之外由试点学校及有关省级招办单独公布,并报我部备案
三、招生程序 1.试点学校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制订自主选拔录用方案,并纳入本校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
2.符合试点学校自主选拔录用条件的应届高中毕业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中学推举,由中学向试点学校提供考生在校德智体美进展情况以及获奖、特长等证明及写实性材料
3.试点学校组织专家组,根据自主确定并经公示的标准和考核办法,对推举的考生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进行面试等相关测评、考核后,提出候选人,试点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入选考生名单
4.考核通过的入选考生名单须及时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备案,并在考生所在中学、试点学校网站以及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指定的信息发布平台或新闻媒体上公布
5.入选考生均须参加全国统考,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与试点学校同批次录用控制分数线的,省级招办应向考生选报的试点学校投档
试点学校对先期考核通过并且符合统考成绩要求的考生,进行综合评价、自主选拔录用
6.试点学校录用工作结束后,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应将试点学校自主选拔录用的考生通过本省级招办信息平台和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试点学校须及时将自主选拔录用的已录考生名单在本校网站上公布
7.试点学校的艺术特长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