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职业教育论文免费参考篇 1探析法律职业教育关系摘要:作为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代表,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的法律职业教育各具特色,形成了风格迥异,且又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的法律职业教育体系,在这些职业教育体系背后隐含着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学教育、法律职业准入、法律实践、传统法律职业教育、法律职业继续教育之间的矛盾与内在的关联性,透过这些矛盾与关系我们可以发现我国法律职业教育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从中得到一些思考与启迪,改革现有的法律职业教育模式,提高法律职业教育的质量与水平。关键词:国外;法律职业教育;比较法治社会需要良好的法律制度,更需要具有较高素养的法律职业者。法律职业教育的目的就是培育适应社会开展需要、高素养的法律职业者。美国、英国、德国和日本的法律职业教育开展为我们提供了解读法律职业教育诸多关系的路径。一、国外法律职业教育的关系解析(一)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学教育的关系除美国之外,英国、德国、日本都存在法学本科阶段的教育。因此,美国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学教育是并行的,学生在法学院接受理论教育与职业教育,学生在结束法学院的学习后获得法律博士(JD)学位,并获得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英国、德国、日本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学教育之间存在着并行与衔接的关系,除了法学本科教育阶段的涉及的法律职业教育,英国、德国、日本法学本科毕业生和非法学本科毕业生进入法律职能部门之前,都必须通过相应的法律职业教育与培训。(二)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律职业准入的关系司法考试是各国法律职业准入的标准之一,除英国之外,美国、德国、日本都有统一的司法考试。但不同的是,各国在限定法律职业准入标准时又附加了其他限定条件。美国规定只有法学院的学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从事法律职业。英国虽然没有统一的司法考试,但学生进人律师行业,都要完成相应的职业课程,并通过考试。非法学本科毕业的学生通过转换课程的学习,也可以进入到职业教育课程的学习当中,在通过相应的考试后从事法律职业。德国法学本科毕业生从事法律职业,要通过两次考试,通过第一次考试完成相应的见习可以成为律师,或者从事其他与法律职业相关的工作,想要成为法官那么要通过第二次考试,且通过率很低。对于低层次的法律从业人员那么有高等行政学院和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定向培育。日本只有法科大学院毕业的学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法科大学院毕业的学生既包括法学本科毕业生也包括非法学本科毕业生。(三)法律职业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