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考核评价机制的构建与完善打开文本图片集[关键词]少年司法考核评价未成年人检察考核评价机制被形象地称为“指挥棒”,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检察机关的绩效考核具有管理功能、引导功能、激励功能和反馈功能。”就整体而言,我国刑事诉讼实体和程序是以成年人为基准而构建的,现有的检察官评价体系对检察官职能的界定,也主要是一种以成人模式为主导的司法制度下的检察官评价体系和对检察官职能的界定方式。现行考核评价机制不仅不能全面涵盖未检工作的一些特别职能,不能客观反映未检工作量,不能准确体现未检工作成效,甚至与未检工作理念、原则、方式等存在一定冲突。为此,亟需建立符合未检工作特点的、独立的考核评价机制,将上述“超额”部分均纳入考核评价机制当中,并凸显未检工作的专业性和专业价值,充分调动未检检察官的工作能动性和工作热情,从而有效开展未检工作、提升未检案件质量、确保特别检察制度落实到位、实现保护未成年人的目标。一、建立未检独立考核评价机制的必要性未成年人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的自身特性,需要根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和有利于其未来进展为基点来制定司法政策、原则和设计具体的司法制度。未检工作乃至少年司法的执法的依据都是未成年人特别诉讼程序。未成年人特别程序的定位决定了未检工作乃至少年司法应当设置不同于刑事司法的考核评价标准和体系。(一)未成年人犯罪特别诉讼程序定位的要求未成年人诉讼程序实行有别于成年人诉讼程序原则,这已在世界范围内达成共识。我国传统诉讼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整体纳入刑事司法系统,忽略了未成年人犯罪、刑罚乃至执行的自身规律。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设置相对独立的特别诉讼程序,在我国未成年人诉讼制度进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1.特别程序基于预防未成年人再犯而设。未成年人犯罪特别程序并非完全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工具,而是基于预防犯罪而设。相较于普通程序,特别程序原则与制度均具有高度的融合性特点。未成年人心智的脆弱性与选择的无力性,要求诉讼程序与制度兼具教育、帮助以及融合国家与社会综合力量的能力。也就是说,特别程序正当性基础应是预防而非纯粹的程序正义。显然,将特别程序原理定位于预防,不仅是未成年人犯罪特质的要求,更是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理念的重要体现。2.特别程序基于特别保护和帮助而设。未成年人是社会的一个特别群体,通常被称为一个社会的双 V 群体,即最有价值(Valuable)和最脆弱(Vulnerable)的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