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合一视角下侵权责任法编商事立法讨论摘要:现行《侵权责任法》立法视角和基本定位仍然停留在传统民法思维,定位为债法、自然人法以及请求权法,并无商事化立法思维
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要求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编应当定位为责任法、自然人团体二元法以及权利救济法,以契合商事化社会经济进展的责任机制
这就意味《侵权责任法》需要进行商事化的立法塑造,方能成为民商合一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基于此定位,侵权责任法编是《民法总则》的特别法,需要承接总则主体制度以及责任制度的一般性规则,也意味着侵权责任编是物权编、合同编、亲属编、继承编等权利法的保护法,还需要延展其他各分编权利的基本体系
关键词:民商合一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编救济法我國现行《侵权责任法》,兼具有大陆法与英美法系侵权责任法之特点
就立法的形式而言,侵权责任法延续大陆法系法典化的潘德克吞立法模式
就立法的内容而言,侵权责任法中采纳诸多英美侵权法的内容
2024 年 3 月份颁布的《民法总则》第八章已经将民事责任单独列为一章,由此明确《侵权责任法》应当整合设置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但无论是《法国民法典》或《德国民法典》或《日本民法典》都是在民商分立基础之上构建的,英美侵权责任法固然涵盖商事法律规范,却与传统的民法体系格格不入
那么,这就意味着简单地借鉴任何既有的相关侵权法模式,并不能实现侵权责任法编的民商合一
是故,民商合一的侵权责任编不仅需要考虑独特性的商事法律规范,还需要考虑商事法律规范与法典体系的兼容性
一、传统民法体系中《侵权责任法》的实然定位重新审视传统民法体系下的《侵权责任法》,尤其是全面地、系统地考虑既有立法上的不足,进而构建顺应现代化市场需求的侵权责任制度,这不仅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立法方向,也是指导司法实践的应然需要,更是建立契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民法体系的必定要求
(一)传统民法体系中《侵权责任法》是债法传统民法体系,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