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合一视角下侵权责任法编商事立法讨论摘要:现行《侵权责任法》立法视角和基本定位仍然停留在传统民法思维,定位为债法、自然人法以及请求权法,并无商事化立法思维。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要求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编应当定位为责任法、自然人团体二元法以及权利救济法,以契合商事化社会经济进展的责任机制。这就意味《侵权责任法》需要进行商事化的立法塑造,方能成为民商合一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基于此定位,侵权责任法编是《民法总则》的特别法,需要承接总则主体制度以及责任制度的一般性规则,也意味着侵权责任编是物权编、合同编、亲属编、继承编等权利法的保护法,还需要延展其他各分编权利的基本体系。关键词:民商合一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编救济法我國现行《侵权责任法》,兼具有大陆法与英美法系侵权责任法之特点。就立法的形式而言,侵权责任法延续大陆法系法典化的潘德克吞立法模式。就立法的内容而言,侵权责任法中采纳诸多英美侵权法的内容。2024 年 3 月份颁布的《民法总则》第八章已经将民事责任单独列为一章,由此明确《侵权责任法》应当整合设置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但无论是《法国民法典》或《德国民法典》或《日本民法典》都是在民商分立基础之上构建的,英美侵权责任法固然涵盖商事法律规范,却与传统的民法体系格格不入。那么,这就意味着简单地借鉴任何既有的相关侵权法模式,并不能实现侵权责任法编的民商合一。是故,民商合一的侵权责任编不仅需要考虑独特性的商事法律规范,还需要考虑商事法律规范与法典体系的兼容性。一、传统民法体系中《侵权责任法》的实然定位重新审视传统民法体系下的《侵权责任法》,尤其是全面地、系统地考虑既有立法上的不足,进而构建顺应现代化市场需求的侵权责任制度,这不仅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立法方向,也是指导司法实践的应然需要,更是建立契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民法体系的必定要求。(一)传统民法体系中《侵权责任法》是债法传统民法体系,是以近代各国的民法典体系为基础而构建的。潘德克顿体系的《德国民法典》构成总则、物权、债、亲属、继承五编的法典结构,《日本民法典》基本延续德国民法的体系,优士丁尼体系的《法国民法典》以总则、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构成法典结构,后瑞士、意大利等国家的民法典大多借鉴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法典结构安排和法典体系,例如,《瑞士民法典》确定人格法、亲属法、继承法、物权法、债权法的结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