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基本性质和根本职能。我国的检察机关属于 法律监督机关 ,其权力定位就是国家权力中的监督权,这是一项与行政权、司法权互相独立的权力,其目的在于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防止行政、司法专断和腐败。结合司法和政治实践,检察权就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监督特定法律的适用,这种监督表现在对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执行和适用法律的具体行为进行监督。职务犯罪预防是检察机关一项新的工作。进行检察制度改革,进展中国特色检察制度,完善检察权和内容和形式,应当将预防同法律监督密切结合起来,纳入检察改革的范畴。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具体体现。把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检察改革的重要方面,必将有利于检察机关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另一方面,也只有不断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才是预防工作服务于进展的唯一有效途径。一、开展职务犯罪工作的理论基础和基本的立足点,就是法律监督1、法律监督的本质就是犯罪预防。必须以法律监督为根本,确定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职权基础。相比检察机关的公诉、反贪等业务工作来说,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新的工作。公诉、反贪等业务工作都有现成完备的法律法律规范,而预防职务犯罪虽然在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里有规定,但是法律对预防职务犯罪的程序、任务、目标和评价标准等都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更需要的是在实践中的探究。但是有一点必须肯定,开展职务犯罪工作的理论基础的基本的立足点,就是法律监督。加强法律监督职能,任务是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核心是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防止以权抗法,以权坏法,以权废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目的也在于通过维护法制,保证和促使公民守法护法,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力,防止腐败,维护公平正义;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从源头上探究遏制和防范职务犯罪的治本措施,其本质也是促进有关单位、部门完善制度,加强监督,保证权力运作正 当合法。由此可见,法律监督和预防是相辅相成的,预防和监督的目的是一致的。 也可以说,法律监督的本质就是预防。因此,严格地表述,检察机关拥有的,是预防监督权,而不是预防权。预防权本身是一项“”“行政性权力(无论是针对具体公权行使过程的 以事预防 ,还是着眼特定公职人员的 以”“”人预防 ,我们都是通过 犯罪推定 进行合理怀疑,基于不信任的立场防止公权被滥用。)行使该项权力的主体并不是检察机关,而是相关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