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家庭暴力犯罪法律讨论本文是一篇法律毕业论文,本文从司法实践案例入手,对家庭暴力犯罪的证据问题进行讨论,探究我国家庭暴力犯罪证据适用问题的解决路径,即构建适用于家庭暴力犯罪的特别的证据规则。在证据的可采性上实行相对宽泛的取证标准,采纳品行证据、专家证言、未成年子女证言、受虐妇女综合症的相关证据在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的适用;合理分配举证规则,转移举证责任,减轻受害者的举证负担;重视间接证据的适用和确定家庭暴力犯罪的公诉追诉原则。一、家庭暴力犯罪概述(一)家庭暴力的界定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范围内的暴力行为。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讨论以及立法比我国进行得都早,并且经历了多年的理论与实践讨论。然而关于什么是家庭暴力,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实施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不论这种行为是肉体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语言上的或经济上的等等)。1993 年 12月,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了《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宣言第二条将家庭暴力定义为:“任何在性暴力基础上的导致或可能导致对身体、心理和性损害或者给妇女造成痛苦的暴力行为均构成家庭暴力。包括威胁、强迫或者任意剥夺妇女的自由,不管这些暴力是发生在家庭内的殴打、性虐待,还是与嫁妆有关的暴力、婚内强奸、女性生殖器阉割以及其他危及女性身体的传统习俗,以及非配偶间的暴力行为和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我国最早在《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指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常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这一概念主要从家庭暴力的实施主体范围、一般表现形式、行为构成要件等方面进行解释。同时,也对家庭暴力与虐待做了区别性规定。2024 年 3 月 1 日,我国正式颁布实施了《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常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同时法律还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参照该法律规定执行。这意味着除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也可以构成我国家庭暴力的适用主体。..........................(二)家庭暴力犯罪的概念家庭暴力犯罪是家庭暴力行为的极端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