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强化科技对安全生产的支撑和保障作用,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分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立项的项目两大类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按照科技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立项的项目按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申报、遴选、立项、验收或鉴定(以下统称验收)、登记和奖惩等环节
第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国拨研发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项目配套经费和自主投入的研发经费必须确保落实,并按项目计划任务书执行
第二章项目征集与遴选第五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根据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发布项目征集指南,确定项目征集的时间、渠道和方式
项目遴选按照安全生产重点发展领域和方向,充分发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支撑平台单位、产学研协同创新中心优势资源,择优选择
第六条申报项目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项目申请的要求;(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学术地位和优势;(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积累;(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
第七条申报项目应提供的材料:(一)项目申请表;(二)项目建议书;(三)项目建议书的附件(与项目建议书内容有关的证明第1页共5页材料、相关单位推荐意见)
第八条项目建议书内容框架:(一)立项的背景和意义;(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三)现有研究基础、特色和优势;(四)应用或产业化的前景、科技发展与市场需求;(五)研究内容与预期目标;(六)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七)年度计划内容;(八)主要研究人员和单位状况及具备的条件;(九)经费预算;(十)有关上级单位或评估机构的意见
第九条项目征集与遴选原则:(一)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