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作业环境和设备、设施及矿井周边所存在的可能危及矿井安全,导致事故的危险情况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各类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整改
第四条矿长对本矿存在的事故隐患负有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的责任
建立煤矿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
相关人员的职责是: 1、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全面责任; 2、分管矿长、技术负责人对矿长负责,负责组织对主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3、班组长负责职权范围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4、安全检查员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综合管理
第六条 煤矿建立事故隐患排查例会制度,保证每月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 1 次
排查结果报告县煤炭管理部门
报告内容包括:隐患级别、隐患类别、风险程度、治理前的防范措施、治理措施、资金情况等内容
第七条 对煤矿事故隐患实行分类掌握、分级管理
1、根据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别,事故隐患分为 10 类:通风、瓦斯、煤尘、火灾、水害、提升运输、机电、放炮、顶板和其他/ 2、按严重程度、解决难易,事故隐患分为 3 级: A 级:危害严重或治理难度大,需要停产整顿的
B 级:危害比较严重或有一定的工程量,须由矿限期解决的
C 级:对矿井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班组能够且必须解决的
第八条 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进行定性、定量的评估,确认事故隐患的类别和级别,同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
重大事故隐患还要落实项目、资金和施工队伍
第九条 排查出的 A、B 级隐患,由矿治理,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治理措施,矿长落实整改,保证资金;C 级隐患由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