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区安全管理规定为加强对生产的安全管理,保障生产的顺利进行,故制订以下安全管理规定:1
加强明火管理,生产区内禁止吸烟;2
危险作业如动火、登高、进入密闭场地等须事先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3
不准使用天那水等挥发性较强的易燃液体擦试机器设备、工件、衣服;4
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或者防护用品穿戴不法律规范,不准进行相关作业,不配戴适当的防护用品,不准接触有毒有腐蚀的物品;5
未有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不齐备及安全装置失效的设备,不准使用;6
停机修理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使用;7
维修、检查设施时,必须执行锁机/挂牌制度;8
不是自已分管或使用的设备,未经主管批准,不准使用;9
检修设备时,没有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10
不准将水倒在电气设备和线路上,以免破坏绝缘,造成事故;11
不戴安全帽及安全带,不准登高作业;12
不准在消防通道上堆放机件、产品及器材;13
不准在电机的开关、消防器具放置场所及进出口等放置货物;14
不准在机器设备上放置工具和物件,不准在车间堆放油布、废油料及易燃、易爆、易腐蚀之物品;15
不准在焊接作业场所逗留;16
非电工不准乱动电气设备,不准直接将电线插入插座接驳电源,车间不准使用万能插座;17
在用机器设备的动转部位和危险部位,不准触摸、擦试;18
机器设备发生故障或异常时,不准不停机进行故障处理;在工作过程中,若遇自身力量不能完成之作业,一定要借助工具来进行,不准强力而为,野蛮作业;在使用搬动工具时,应小心操作,不准运行过快,遇转弯及进出口时,应鸣号示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