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失业保险条例安徽失业保险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失业员工的劳动权利,促进再就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一)在特区注册的企业;(二)与员工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失业员工是指失去工作并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的具有特区常住户口的员工
第四条失业保险应当与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等再就业服务相结合
第五条设立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支付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各项费金
第六条XX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部门)是失业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
劳动部门设立的失业保险机构是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
第七条失业保险工作受市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委员会监督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第八条失业保险基金来源如下:(一)失业保险费及其利息收入;(二)失业保险费滞纳金;(三)失业保险基金经营收益;(四)财政补贴
第九条用人单位每月缴交的失业保险费,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一乘以本单位员工人数并乘以一定比例
前款比例由市政府根据特区就业构成状况、国内生产总值、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最低工资标准及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等因素确定,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企业缴交的失业保险费在成本中列支;国家机关、事第1页共6页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缴交的失业保险费在行政事业经费或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交失业保险费
第十二条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指定的开户银行代为扣缴
失业保险费存入失业保险基金专户,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失业员工的下列开支:(一)失业救济金;(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生活困难补助金;(三)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失业员工应当缴交的医疗保险费;(四)促进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