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作业前,区队全体施工人员必须进行贯彻培训,熟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一、监测监控系统1、爆破工、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井下电钳工下井时,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光学甲烷检测仪。2、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作业区域内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3、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装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4、按照规定安装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5、按规定有检测中心对瓦斯传感器定期调校,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6、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能迅速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7、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紧急避险设施内外的甲烷和一氧化碳浓度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1、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定位仪,未携带定位仪不许入井。2、定位仪固定在灯线上,不允许私自卸下。3、定位仪要按照使用要求定期更换电池,确保能够正常使用。三、井下紧急避险系统1、紧急避险系统应与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第1页共3页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互连接,在紧急避险系统安全防护功能基础上,依靠其他避险系统的支持,提升紧急避险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2、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条件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3、紧急避险设施的容量应满足服务区域所有人员紧急避险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按规定留有一定的备用系数。4、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要与避灾路线相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5、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包括紧急避险设施、配套系统、避灾路线和应急预案等。6、紧急避险设施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可移动式救生舱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四、矿井压风自救系统1、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自救器,未携带自救器不许入井。2、自掘进面回风口开始,距迎头25-40m的距离设置一压风三通阀门装置,然后每500m设置一组压风三通阀门装置。3、压风供应泵站必须设置在地面,压风自救系统安装在掘进工作面巷道和回采工作面巷道内压缩空气管道上,安装地点应在宽敞、支护良好、没有杂物堆放的人行道侧,人行道宽度应保持在0.8m以上,管路安装高度应距底板1.5m,便于现场人员自救应用。4、压风自救装置应具有变径、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和开关等功能。5、压风自救装置零、部件的连接要可靠,不得存在无风、漏风或自救袋破损长度超过5mm的现象。6、压风自救系统适用的压风管道供气压力为0.3~第2页共3页0.7mpa,在0.3mpa压力时,每台压风自救装置的供气量不少于100~150l/min范围内。7、压风自救装置工作时的噪声不得大于85db(a)。8、压风自救系统的管路规格不小于φ50mm。五、矿井供水施救系统1、铺设供水施救系统管路,并与采区供水系统连接。2、供水水源应引自消防水池或专用水池。3、避灾路线上应敷设供水管路,压风自救装置处和供压气阀门附近应安装供水阀门。4、供水管路应接入紧急避险设施,并设置供水阀,水量和水压应满足额定数量人员避险时的需要,接入避难硐室或救生舱前的20米供水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5、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输送营养液提供条件。六、矿井通信联络系统1、安装有线调度电话系统,电话机应使用本质安全型。2、距掘进工作面30~50米范围内,应安设电话;采掘工作面的巷道长度大于1000米时,在巷道中部应安设电话。3、电话应设置在便于观察、调试、检验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地点。4、通信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