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理论论文的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在知识经济即将到来的今日,社会已经全面进入信息时代。信息与技术产业的进展在计算机软件上表现的尤为突出。计算机软件作为人类制造性的智慧成果,其产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了当代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目前,可以适用于计算机软件产权保护的法律有版权法、专利法、商业秘密法等,它们从不同的角度对软件产权进行一定的保护。但是,由于它们本身并不是专门针对计算机软件保护而制定的,所以在使用它们对计算机软件产权进行保护时,都存在着各自的缺陷。这一点已经受到国际法学界和各国政府的普遍重视。针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专门的立法保护,已经成为了国际上计算机软件产权保护的一大趋势。一、计算机软件立法保护的沿革(一)计算机软件的概念及特征计算机软件具有自身的特点。首先,它是人类脑力劳动的智慧成果。计算机软件的产生,凝聚了开发者的大量时间与精力,是人脑周密逻辑性的产物。其次,它具有极高的价值。一部好的计算机软件必定具有极高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它能应用于社会的各个领域,而且还能促进软件产业的进展,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再次,它具有易复制、易改编的特点,往往成为不法分子盗版和篡改利用的对象。(二)计算机软件立法保护的沿革1、计算机软件版权立法保护的历史进展及现状2、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立法。在大多数国家,都没有直接把计算机软件纳入专利法的保护范围,因为一开始计算机软件被认作是一种思维步骤。根据各国的专利法,不能成为专利法的保护客体。但在实践中,人们认识到当计算机软件同硬件设备结合为一个整体,软件运行对硬件设备带来影响时,不能因该整体中含有计算机软件而将该整体排除在专利法保护客体范围之外,计算机软件自然而然地应当作为整体的一部分可得到专利法的保护。固在日本 1976 年公布的有关计算机程序发明审查标准第一部分、英国 1977 年公布的对计算机软件的审查方针,及美国 1978 年对计算机软件发明初步形成的 FREEMAN两步分析法审查法则及它们的后续修改中普遍规定:单独的计算机软件是一种思维步骤,不能得到专利法的保护;和硬件设备或方法结合为一个整体的软件,若它对硬件设备起到改进或控制的作用或对技术方法作改进,这类软件和设备、方法作为一个整体具有专利性。在国际上,涉及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国际性公约有两个,一个是1973 年 10 月 5 日签署,1977 年 10 月 7 日生效,1979 年 6 月开始实施的欧洲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