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精神分裂症是涉及各种法律问题最多的一组疾病
探讨和讨论其刑事责任能力和法律关系的评定,不仅能推动司法实践中各种相关问题的解决,也能推动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的进展,进而促进我国的法制建设
【关键词】精神分裂症 刑事责任能力 法律关系 评定精神分裂症是一种病因未明的精神病,多于青壮年缓慢起病,具有思维、情感、行为等方面障碍及精神活动不协调
在我国,精神分裂症是涉及各种法律问题最多的一组疾病,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案中约占 70%
患者往往受精神症状的影响支配,常常出现损害、凶杀、强奸、放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成为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涉及刑事责任能力问题;有的因外伤或其它原因而发病,而涉及法律关系评定问题
以下,笔者试述之
一、精神分裂症概述精神分裂症属于内因性疾病
一般认为,遗传、个性缺陷等内在病理因素是导致发病的主要原因,而躯体因素、社会因素等外在因素是诱发原因
二、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对所实施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辨认能力以及有意识的控制能力
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精神正常的人都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而对精神病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我国《刑法》第 18 条明确规定必须具有两个要件:一是医学要件,即必须是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二是法学要件,即造成危害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控制能力
据此,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有以下三种分法:(一)无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精神分裂症患者假如处于发病期且作案行为与精神疾病直接相关,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或者患者处于衰退期,精神活动不稳或残余病态观念诱使,可能作出严重危害社会行为
在这些情况下,该患者不负刑事责任,即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二)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