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资源开发过程中职务犯罪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资源开发本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事,可就在管理与操作的过程,有人却从中做手脚,进而引发职务犯罪
200 某年以来,泸县检察院共立案查办涉及资源开发的职务犯罪案件 5 件 7 人
通过对这类案件的深化调研,总结出资源开发过程中的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预防对策和建议
一、资源开发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主要特点:1、涉案人员有管理人员,也有行政执法人员
主要有三类:一是国有企业改制中的管理人员,如煤碳资源开发的国有改制企业; 二是国有企业化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如电力资源开发的供电单位,三是行政监管执法人员,如煤矿安全监督和林业管理的执法人员
2、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煤炭资源和电力资源开发中
2024 年以来,在办理的 5 件资源开发中的职务犯罪案件,有 3 件发生在煤炭行业,1 件发生在电力系统,占此类案件总数的 75%; 有 1 件发生在林业系统
如陈某某在担任县资源林政股股长,在明知处于森林抚育期间,林木采伐限额指标为 63 立方米的情况下,不仔细履行其职责,亲自批准和对该镇林业站监管不力,导致该镇发放林木许可证超过年采伐限额指标 190 余立方米,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
3、犯罪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
在查处的资源开发案件中,我们发现这些企业厂长、局长、行管执法人员犯罪后带来的损失极为严重
如新民煤矿矿长赵某某利用企业破产改制之际,不计矿工生存困难伙同会计将工人开采出来的资源隐匿一旁,不计入销售收入,最终导致企业彻底破产,数千工人失业
泸县供电局局长罗某贪污案伙同局机关行管人员非法套取数百万元的电网改造费,不仅使电网正常改造受到牵制,还大大增加农民的经济负担,在当地造成了极坏影响
泸县安监局安监员冯某和尹某玩忽职守案中,二人在对兴隆煤矿的整改复查工作中走马观花,不仔细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已发现安全隐患的矿井没有仔细复查,从而引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