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和省政府安委办《关于切实推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定义和分级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简称“安全隐患”),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性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安全隐患按照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四条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以下统称“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第1页共10页(一)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项规章制度;(三)保障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资金投入;(四)定期组织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五条政府职责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统筹、协调、解决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同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设施隐患整治,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排查公共设施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实施。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工作;建立本辖区内重大隐患档案,对发现的重特大安全隐患,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整治,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第六条部门职责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职能职责规定,协同实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的相关工作。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督促县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监管。第七条举报和奖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安全隐患,均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安全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核实处理。各镇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利用“12350”安全生产举报平台或**安全生产举报电话8183906,对查实的举报,由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规定给予第2页共10页奖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第二章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和安全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部门(车间)负责人、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范围,并予以落实。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其熟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方法和要求,具备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第十条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