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煤厂安全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建设本质安全型选煤厂,根据《安全生产法》、《选煤厂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仔细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程和集团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条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讲求实际、尊重科学、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切实加强安全管理,不断提高选煤厂安全生产水平和防范事故的能力,实现安全、高效、文明生产
第二章安全责任制和管理机构第四条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和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类人员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厂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总工程师对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副厂长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六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装备
第七条安全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和劳动保护的政策、法令和法规;(二)制定选煤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监督贯彻实施;(三)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参加各类规程、措施的审核、监督落实工作;(四)参加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等工程的设计审查、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工作;(五)组织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整改、治理工作;(六)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七)组织和参加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八)组织制定、修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预案的演练与落实
(九)收集整理各类安全档案,做好上报、存档等工作
第八条选煤厂各生产车间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协助车间领导和厂安全管理机构做好本车间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投入保障第九条要建立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加强安全费用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确保安全费用的及时到位和安措工程按质按量完成
第十条保证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额度不低于有关规定的额定要求(不低于销售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