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办法一、目的 为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三、引用文件 (一)原劳动部(1995)322 号《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二)《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00) 四、定义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
五、分级及管理 (一)重大事故隐患的确定 ⒈重大事故隐患分级 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三级
⑴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 3 人以上或群伤 10 人以上(轻伤、重伤总计)或直接经济损失 200 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⑵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 10 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⑶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50 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⒉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职责 ⑴装备处负责设备设施类(包括锅炉、压力容器、起重设备、变配 电等特种设备设施)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管
⑵武保处负责消防、危险化学品类(包括易燃、易爆、剧毒物品)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管
⑶机运公司负责交通运输类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管
⑷生产处负责生产组织类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管
⑸铁运部负责铁路运输类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管
⑹技术中心负责工艺和技术开发类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管
⑺矿业分公司负责矿山类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管
⑻安环处负责职业卫生类(包括放射源、岗位有毒物质)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管
⑼物业公司负责生活社区类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管
⑽技改工程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类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管
⑾设计规划院负责工程设计类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管
(二)管理与整改 ⒈各单位应仔细落实《(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及公司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自重大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