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文件东 证 字 [2008] 第 118 号关于下发《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销售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部(室)、营业网点:为促进公司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稳健发展,规范公司基金销售行为,提示投资风险,保障基金投资人权益,确保公司诚信、合法、有效开展基金销售业务,公司根据证监基金字[2007]277 号关于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通知与证监基金字[2007]278 号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通知的文件要求,结合现行的《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东莞证券权限管理办法》、《东莞证券集中交易操作规程》及各职能部门的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办法从即日起下发实行。特此通知。附件:《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销售内部控制管理办法》二OO八年九月一日分送:公司领导,存档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8 年 9 月 1 日印发打字:张建平 核对:陈志锋 (共印 9份)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销售内部控制管理办法为促进公司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稳健发展,规范公司基金销售行为,提示投资风险,保障基金投资人权益,确保公司诚信、合法、有效开展基金销售业务,我司根据证监基金字[2007]277 号《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与证监基金字[2007]278 号《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的通知》的文件要求,以现行的《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东莞证券权限管理办法》、《东莞证券集中交易操作规程》及各职能部门的相关管理制度为依据,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章 基金销售内部环境控制 本章内容包括在对拟合作基金管理公司的选择与决策、基金产品的评估、基金代销系统的搭建、以及资金清算渠道的建立等面做出了规定:第一条 选择合作的基金管理公司至少满足如下条件:(一)经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合法基金管理公司;(二)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资产排名前 50 名的基金管理公司(以中国证券业协会上一年度公布的数据为准);(三)连续 3 年内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等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第二条 对满足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经初步洽谈后有合作意向的,由经纪业务管理部负责提交合作单位申请资料,研究发展中心负责对基金管理公司旗下基金产品业绩进行评估并形成汇报材料,报公司管理层审批。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