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 共 10 页编号:时间:2021 年 x 月 x 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 1 页 共 10 页【法规名称】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文号】浙政办发〔2010〕107 号【颁布时间】2010-08-16【实施时间】2010-08-16【正 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 0 一 0 年八月十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 2 页 共 10 页第 1 页 共 10 页编号:时间:2021 年 x 月 x 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 2 页 共 10 页 第一条 为加强储备成品粮管理,保障粮食应急供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浙江省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储备成品粮承(代)储、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储备成品粮,是指省、市、县(市、区)政府用于调节所辖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并纳入地方储备粮规模总量的成品粮储备。 第四条 储备成品粮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省政府下达计划。各市、县(市、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适当增加成品粮储备数量。 第五条 储备成品粮的品种应当适合当地居民口粮消费习惯和应急需要,一般为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上的晚粳米或中晚籼米,不得以原粮或半成品粮折合顶替储备成品粮。 本省区域内国家指定的重点城市,储备成品粮的品种、规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 第六条 省政府下达的储备成品粮计划由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储备成品粮的行政管理。 第七条 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按照《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储备成品粮承储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承储企业仓容不足的(包括不适宜存储成品粮造成的仓容不足),可以委托具有一定规模、具备相应储存条件、诚实守信的粮食加工、批发经营企业或经营户(以下简称代储企业)代储储备成品粮。 第八条 储备成品粮的调用权归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启动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并作出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