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文件 浙政采办字〔2007〕4 号 浙江省采购办关于做好省本级复印机 扫描仪等一般设备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 省级各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办字〔2003〕32 号)精神,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复印机、扫描仪等一般设备协议供货项目已经省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现将中标供应商及供货商名单(见附件 1)予以公布,并就做好本期一般设备协议供货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期协议供货一般设备扩大到包括复印机、扫描仪、投影仪、油印机、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 6 个项目(以下简称一般设备)
在杭(不含萧山、余杭区)省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单次采购达到下列限额标准以下的,均应在本次协议供货的中标机型范围内进行采购:复印机、油印机 5 台(含本数,下同),预算金额 30 万元(含 30 万元);扫描仪、数码相机20 台,预算金额 20 万元(含 20 万元);数码摄像机、投影仪 10 台,预算金额 20 万元(含 20 万元)
由于特殊原因,需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机型,采购单位必须报经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采购办)审核同意后,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集中采购
除协议供货的中标机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指定品牌采购
二、本次协议供货的有效期,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至 2007 年 9 月 30 日
在此期间,中标供应商或其指定的供货商将按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协议书的承诺和要求,向各采购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和相关服务
对由于中标供应商的原因,不能按照承诺及时提供中标产品和相关服务的,省采购办将按规定进行查处,直至取消协议供货资格
本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协议书及中标品牌、规格型号、优惠率、价格和相关服务等具体内容请查阅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w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