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世界遗产:申报与评审 第一节 世界遗产申报程序 1976 年,世界遗产委员会成立,总部设在巴黎,并且编制了《世界遗产名录》
2006 年起,每个国家可以提交两项预备世界遗产,但其中有至少一项是自然遗产
一个项目从申报到列入世界遗产名录要经受严格的审查,经过很多步骤才能完成
这一过程主要是由世界遗产委员会会同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 ICOMOS )和世界保护联盟( IUCN )组织专家进行
这两个机构受世界遗产委员会委托,分别对提名列入“”两份 名录 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地进行考察并提交评价报告
世界遗产申报各主体单位• 申报国: 签字承认世界遗产条约,——“”成员国 ,进行本国自然和文化遗产的保护
• 成员国: 制定具有普遍和特殊价值的遗产的明细表; 提出将文物列入表中的建议; 向 UNESCO 世界遗产中心提出申报文件
成员国的义务和权利《世界遗产公约》缔约国承担必要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是各国的世界遗产得到有效保护的必要前提
否则,《公约》有可能成为一纸空文
成员国的义务 (1) 每个国家都要保管好其境内存在的属于全 人类的那部分世界遗产; (2) 每个国家有义务应有关国家的要求,帮助该国确定、保护、保存和展出世界遗产名录中的文化和自然遗产
(3) 每个国家必须履行如对待人类事物那样对 待自然事物的责任感; 成员国的义务 (4) 授予每个缔约国权利来评论它按公约履行其义务的状况
( 5 )不得故意采取任何可能直接或间接损害本公约其他缔约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措施
成员国的权利 (1) 在对世界遗产目录提名的详细设计方面给予帮助; (2) 为起草技术合作大规模申请方面给予帮助; (3) 对适合列入《世界遗产目录》的文化和自然遗产起草诈细名单时给予帮助; (4) 当《世界遗产目录》内和可能适合列入的财产在遭到重大损害和破坏的危急关头时给予紧急援助;成员国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