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支付案例篇一:股份支付案例】文|梧桐树下编辑部整理梧桐树下致力于高品质证券法、公司法实务文章与资讯的分享一、根据股转公司发布的《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股份支付》,其审核原则如下:1
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在股票发行业务中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规定情形的,均应适用股份支付的会计准则并相应进行账务处理
在股票发行中,如果符合以下情形的,挂牌公司的主办券商一般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就本次股票发行是否适用股份支付进行说明:1、向公司高管、核心员工、员工持股平台或者其他投资者发行股票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低于公司股票公允价值的;2、股票发行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的;3、发行股票进行股权激励的;4、全国股转系统认为需要进行股份支付说明的其他情形
挂牌公司的主办券商就是否适用股份支付发表意见时,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说明:1、发行对象说明本次股票发行的对象,例如公司高管、核心员工、员工持股平台、做市商或者其他外部投资者等
2、发行目的说明本次股票发行的目的,并说明是否以获取职工或其他方服务为目的,或者以激励为目的
3、股票的公允价值说明挂牌公司股票的公允价值,并说明公允价值的判断方法
公允价值的论述应当充分、合理,可参考如下情形:a・有活跃交易市场的,应当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并考虑波动性;b・无活跃交易市场的,可以参考如下价格:(1)采用估值技术
估值方法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确定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并根据股份支付协议的条款的条件进行调整
可以使用的估值方法包括现金流折现法、相对价值法以及其他合理的估值方法,也可聘请估值机构出具估值报告
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条件恰当选择合理的评估方法,科学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并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形成合理评估结论
(2)参考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