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总 12 页)-CAL-FENGHAI
-(YICAI)-CompanyOnel-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支行、分理处统称“分支机构”)信贷资产结构,防范信贷风险,确保信贷业务依法合规经营,实现“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目标,根据《贷款通则》、《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安徽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四级分类的逾期、呆滞、呆帐贷款和按五级分类的次级、可疑、损失贷款
以及下列违章违纪贷款:(一)超越审批权限、化整为零、垒大户、自批自贷、一户多贷、大额贷款不经集体审批的贷款;二)跨区域贷款;三)违规以贷收息,以贷还贷;四)违反规定或擅自越权展期的贷款;五)冒名贷款;六)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质)押手续发放的抵(质)押贷款;七)帐外经营发放的贷款
(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贷款
(九)向无借款资格人发放的的贷款以及发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投向不合理的贷款;十)利用职权合股经商、从中渔利、或索贿受贿发放的贷款;十一)其他违规违纪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责任人
本制度所称不良贷款责任人是指:①本行行长、副行长、有关高管人员、贷款管理委员会委员、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及风险管理人员、信贷部门负责人及信贷管理人员;②本行营业部主任、副主任、信贷管理人员(含信贷会计,下同);③本行分支机构行长(主任)、副行长(副主任)、信贷人员;④违法、违纪、违规办理贷款业务的人员;⑤擅自发放贷款的非信贷岗位人员以及与不良贷款有关联的其他岗位人员
在调查、审查、审批贷款时,所有责任人员都必须在贷款审批相关材料或会议记录中明确“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