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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1
“比”【答案】“比”是汉朝法律形式之一,又称“决事比”,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比附援引以往典型案例作为裁判依据,相当于秦律中的“廷行事”
汉高祖七年诏规定:“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
”由于“比”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故被广泛应用
西汉中期以后,司法官吏运用决事比裁判案件极为普遍
武帝时仅死罪决事比即有13742事,东汉有司徒鲍公《嫁娶词讼决事比》906卷
但“比”也为司法官吏破坏法制提供了方便条件,奸吏以此“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
《唐律疏议》【答案】《唐律疏议》是唐朝唐高宗永徽年间颁行的《永徽律》及其疏议的总称,是我国现存最早最完备的最具代表性的封建法典
一般意义上的唐律即指《唐律疏议》
《永徽律》共12篇,502条,疏议部分由唐高宗时的长孙无忌等作,经皇帝批准颁行天下,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唐律疏议》是研究唐朝法律的重要文献
秋冬行刑【答案】秋冬行刑是汉代有关死刑执行的制度,汉代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的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
除了谋反大逆“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之前执行
该制度对后世影响深远,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律中“朝审”、“秋审”制度也渊源于此
庆元条法事类【答案】《庆元条法事类》是南宋的法律汇编
南宋宁宗嘉泰二年(1202)谢深甫等人所撰,次年七月颁布
因其奉诏于庆元年间而颁行于嘉泰年间,故兼称《庆元条法事类》、《嘉泰条法事类》,凡437卷
所收为南宋初年(1127)至庆元年间(1195—1200)敕、令、格、式和随敕申明,分职制、选举、文书、榷禁、财用、库务、赋役、农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