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连锁加盟协议书(一)赞成 C 公司主导的连锁理想,协约遵守其运营规章中的 各条 款,并申请加盟,C 公司亦承认其加盟
两者就有关加 盟事项缔结如下合同:条:组织1、 C 公司主导本事业,并所有“ C 公司”登记商标
2、总部适应需要,可在每个加盟者的地区集团设“地 区总部”或直辖的“分部”
3、 总部在没有设地区总部或直辖分部的地区,可将总部事业的一部分委托给第三者,并称作委托业务的“支部”第二条:加盟1、 加盟金
每个店铺为 150 万日元,在缔结加盟合同 时向总部支付
并自双方在相互确认书上签字时起,此加盟金即充作委托保管的加盟申请保证金
此加盟金不返还
2、加盟者是位于的商店“ C 公司店”的经营者,本商店 作为 C公司连锁的加盟店,具备以下条件,并决心遵守本合同,诚实地从事经营
依照总部的标准化计划,保持商店的结构; 维持不接受第三者制约的经营体制;加盟者是由自身或适合法律规定资格的代理者专门从事经营,或者要使从业者具有统一的连锁意识;在积极地协助连锁活动的同时,努力提高改善经营;要认识作为 C 公司连锁商店的社会使命,忠实地为顾客 服务,作一个永远提供便宜商品的商店
第三条:加盟特权加盟者要具备以下基本的特权:依靠使用“ C 公司”徽记进行营业,能享受“ C 公司” 的知名度和信用;进货“ C 公司”商标的商品,才能使用“ C 公司”的商 标进行经营活动;在商店的新设或装修方面,根据总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争取商店的现代化;加盟店的商品计划,根据总部制定的标准化计划,可以接受适合商店店址条件的商品供应计划的综合性援助;被选定的商品,能以较稳定的价格进货,因此可以猎取 进货的合理化、精简化,另外,还可得到适时的特价商品;可以参加总部策划并进行的特卖促销、广告宣传、集会 活动以及其他共同活动;有关加盟店的全面经营,可利用总部的各专门职能,接 受正确的指导援助;经理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