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报告制度为了进一步保证施工生产中的工伤事故及时上报和顺利调查,减少伤亡和经济财产损失,维护国家、企业财产和人员生命安全,特制订本管理条例。1.本制度所称工伤事故,是指因工作遭受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的。2.发生工伤事故后,受害人或目击者应当及时向单位安全、施工部门报告。安全、施工主管部门得知消息后立即向单位主管负责人报告。3.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当由单位主管负责人在 1 小时内分别向上级领导主管部门和当地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部门报告。4.报告人在报告事故时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禁止瞒报、谎报或拖延报告。5.报告工伤事故应说明下述情况:a.工伤事故的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名称、企业名称;b.事故简单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量;c.事故原因的初步推断;d.事故的发生后实行的紧急措施及控制情况;e.事故报告人或单位。6.发生下述情况的将 予以处罚:a.发生违反上述第 4 条行为的,处以 100~1250 元罚款;b.故意破坏施工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的,处以 100~1250 元罚款;c.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事故相关资料、情况的,处以 100~1250 元罚款;d.提供伪证的,处以 100~1250 元罚款;e.出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除经济处罚外,还将按企业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f.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