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分级一、企业员工伤亡事故 是指员工在劳动过程当中发生的人身损害、急性中毒事故。即员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损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二、伤亡事故的类型1、轻伤及轻伤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员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临时丧失的损害。一般指受伤员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曰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2、重伤及重伤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损害。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人无死亡的事故。3、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员工 1~2 人的事故,相当于建设部3 号令中的工程建设四级重大事故;4、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 3 人以上(含 3 人,下同)的事故,相当于建设部 3 号令中的工程建设一、二、三级重大事故。5、工程建设一、二、三、四级重大事故。 根据建设部第 3 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已废止,执行 493 国务院令) 一级事故是指死亡三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级事故是指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事故。 三级事故是指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或重伤二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事故。 四级事故是指死亡二人以下;或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的事故。6、急性中毒事故。 急性中毒事故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大量进入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员工立即中断工作,并须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 三、特别重大事故标准 在《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 年 3 月 29 曰国务院 34 号令)第一章第 2 条中,对特别重大事故的解释为:“本项规定所称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为了对特别重大事故进行更加确切的定义。原劳动部颁布了”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劳安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