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1 事故处理范围 凡在施工(包括调试)过程当中发生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半规定,或不符合设计法律规范和要求,或施工差超过质量标准允许范围,为此需要返工,或造成永久性缺陷者,或工程设备在施工过程当中(包括装卸、搬运、试运过程)由于操作、使用、调整及保管不当造成设备、材料损坏均属质量事故
2 事故的分类2
1 重大质量事故 l 房屋及构筑物的主要结构倒塌
l 建筑结构物基础超过法律规范规定的不均匀下沉,建筑物倾斜,结构开裂,或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必须经过补强才能使用
l 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使用年限或造成不可挽回的永久性缺陷
l 严重影响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
l 严重影响下一步主要工程施工,其损失金额 10 万元以上或影响工期 15 天以上者
l 返工损失一次在 10 万元以上的
2 一般质量事故 l 返工损失一次在 10 万元以下的
l 影响下道工序施工 5 天到 15 天者
3 记录事故 l 返工一次损失在 1 千至 1 万无
l 影响下道工序施工不超过 5 天者
3 质量事故报告 l 质量事故由当事施工单位报告
l 一般质量事故的发生后,施工单位除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外,还应在两天内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理部,施工单位质检部门主持事故的调查分析会,并在五日内写出质量事故报告送交建设单位、质检站和监理部
l 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后,施工单位除向有关主管部门上报外,还应在五小时内向建设单位和监理部报告,属施工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内部应首先对事故经过原因对策及责任都分析清楚
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质监站和监理部有关人员进行事故初步分析后(事故的发生十日内),由质监站上报省电力质监中心站,由责任单位根据相关规定上报相关部门
l 事故的发生后,应实行补救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l 事故调查分析应做到:事故原因、事故责任人、防范措施、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