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规定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我省律师执业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范围内所有律师事务所的人员申领律师执业证书,律师申请执业变更、执业证书补换发、执业证书注销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本办法规定的律师执业证书包括律师执业证和律师工作证
执业证书各主要记载事项由广东省司法厅打印填写,并加盖广东省司法厅印章;律师年度考核备案项目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填写并加盖印章
第四条 申请人办理律师执业许可手续,应如实填写表格和提供材料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律师执业许可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便民的原则,法律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 律师执业证书申领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司法部《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和《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 申请特许律师执业,根据《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