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文写作的语言要求-应用文 摘要:应用文是人们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处理公私事务时所使用的一种有用文体,应用文的语言具有法律规范、准确、得体等特点。 应用文的写作中,应根据文种的不同而使用恰当的语言表达。 关键词: 应用文 写作 语言 应用文撰写的目的在于运用,所使用的语言是一种法律规范化的陈述性的有用语言。因此,为了表意明确、无歧义,应用文体要使用法律规范化的书面语言、严格遵循语法规则行文、如实的表达事物的原来面目。总的说来,应用文语言的使用具有严谨、庄重、恰当、准确、朴实、得体 、简明、生动等要求,在行文过程中,根据具体文种来确定与之相符合的语言风格。 一、应用文语言的特点 (一)法律规范性 应用文使用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约定俗成的较为法律规范的书面语言。为了表意准确,一般不使用口语、方言、俗语、俚语等。 应用文的语言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专用词语的使用方面,这些词语具有特定的含义、明确的表意,使用时不能随意替换,比如:应用文写作开头所使用的“兹因、根据、依照、鉴于“等;正文的过渡用语如“通知如下、公告如下”等;文章结尾的“为盼、为荷、特此证明、现予公布、请速函复”等。这些定型化和法律规范化的公文语言,一旦调换便很难简洁明了的传达文意。 (二)准确性 应用文写作中要使词语的含义确定、单一,所用词语的概念及其内涵在理解上趋于一致,一个字、一个词、一个句子,含义只能指向同一个意思,同一种理解。,不能出现歧义或多义,否则语义会 “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为了使应用文的语言确切、无歧义,一方面,要准确把握每一个词的确定含义。比如“定金”和“订金”,在合同文书里,“定金”和“订金”在法律权责上具有完全不同的解释。“定金”是法律规范的法律概念,在合同双方的买卖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可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违约则无权要求返还,若卖方毁约,则需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相当于预付款的性质,若卖方违约,只须原数退还“订金”,无需双倍返还。一字之差,不仅是语言法律规范的问题,承担的法律权责也有所不同。 另一方面,在应用文写作时,尽量不要用缩略语,特别是单位名称一定要用全称,比如“人大”,可以理解为“人民大学”,也可理解为“人民代表大会”,若不加以准确全面的描述,会使读者引起歧义。 (三)得体性 语言得体,是指应用文在语言的语用上要根据行文目的、场合环境、发文者的身份、受文对象等和谐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