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完善无权代理制度的几个问题曹锦秋房绍坤上传时间:2001-8-20浏览次数:8343字体大小:大中小内容提要:文章认为《民法通则》对代理的规定过于简单和原则,为此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包括完善被代理人追认权的规定、增加规定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回权、明确无权代理人民事责任的内容以及建立表见代理制度等
代理是一项重要的民法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二节对代理制度作了规定
但是,《民法通则》对代理问题的规定过于简单、原则,已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亟待从立法上加以完善
本文仅就完善无权代理制度的问题作一论述
一、完善被代理人追认权的规定《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该条规定的无权代理,学者们称之为狭义无权代理
被代理人有追认无权代理的权利,即追认权
追认权是指被代理人承认狭义无权代理,使其成为有权代理而承担法律后果的权利
狭义无权代理是一种效力未定的行为,可因被代理人的事后追认与否而决定其效力:如果被代理人追认,则狭义无权代理变为有权代理,该行为自始有效,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被代理人不予追认,则狭义无权代理自始无效,应由无权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追认权是法律赋予狭义无权代理中的被代理人的一项权利
从性质上说,追认权是一种形成权,追认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
因为,对狭义无权代理是否追认完全取决于被代理人的意志
从法律后果上说,追认权的行使结果是使狭义无权代理变成有权代理,从而使狭义无权代理自始发生法律效力,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狭义无权代理人的追认实质上是一种事后授权,与被代理人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