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检查制度为了进一步确保公司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对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预测、预报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不断改善施工条件和作业环境,使施工现场达到最佳安全状态,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和财产安全,实现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25),制定本安全检查制度,凡属我司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施工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执行本安全检查制度。第一条: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检查应当依据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11)和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规定,结合项目施工特点,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应当保持检查记录。第二条: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应通过安全检查,发现施工中的不安全问题,从而实行对策,消除不安全因素,保障安全生产;利用安全检查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管理制度,增强安全意识,纠正违规违章指挥、违规违章作业、提高做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和责任感;通过安全检查达到互相学习,总结以往的经验、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取长补短,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第三条:安全检查根据持续性的、定期制度性的、突击性的、专业性的和季节性等多种形式进行。第四条: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应有检查记录,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隐患除保持检查记录外,应对被检查方发出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隐患整改,经复查整改合格,进行销案。 安全检查中查出有即发性事故危险的隐患,检查人员应责令停工,被查方必须立即整改。 对于违规违章指挥、违规违章作业行为,检查人员应当场指出进行纠正。 被检查方负责人对查出的隐患,应当立即讨论整改方案,进行“三定”(定人、定期限、定措施),立即整改,整改完成后及时向安全检查部门(或检查人)反馈信息,申请复查整改结果,并仔细做好书面记录。。第五条:持续性安全检查。在建筑工程施工全过程当中应进行持续性的预防检查,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第十二条:质安部应对项目部施工现场各种形式安全检查进行汇编总结,每隔半年在公司内部实行文件、会议形式通报一次,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第十三条:接受安全监督机构和上级安全监督部门的各种类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检查,检查中查出的隐患,及时实行措施进行深度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