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自 2025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本办法主要内容如下:(1)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讨论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拟定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3)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拟定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并尽可能采纳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的;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