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例文 申请人:曹 x,女,1986 年 10 月 16 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大王镇下海村七组。 委托代理人: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骆名贵,程凌。 被申请人:伍 xx,男,1963 年 8 月 1 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阳新县兴国镇东岳路 35 号。 申请事项: 1、请求依法强制执行(2025)阳民一初字第 88 号《民事调解书》; 2、依法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全部申请执行费用。 申请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2025)阳民一初字第 88 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申请人应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前偿还申请人 50000 元。该调解已于 2025 年 7 月 9 日作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2025)阳民一初字第 88 号《民事调解书》均一致同意并签名捺印,该一审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生效调解规定的偿还日期已过,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主动履行该生效调解所规定的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阳新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曹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