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有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从法律角度出发,也即探求如何实现股东、董事、经理层、监事、职工在权利、义务上界定明确,在组织机构、人员构成上科学合理,在激励、监督、制约机制上法律规范有效。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在修改现行《公司法》时,我国国有公司治理结构应从以下方面着手完善:理顺“老三会”和“新三会”的关系立足现实,“老三会”仍将继续存在并发挥重要作用,但《公司法》应明确规定它们仅为社会政治性团体。其中,党委会主要是通过党组织的纯洁性和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企业的贯彻执行。党委会可听取公司对有关生产经营、技术开发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并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但不得干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对于党组织中的主要成员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也要规定法定的程序,并对其业务知识作出明确要求。党委会的活动准则除了依照党章和党的有关决定外,还要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的相应规定一致;对其主要成员滥用职权导致公司重大损失的应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至于职代会与“新三会”的关系,关键在落实现行《公司法》中的有关权利,并完善有关的程序保障。工会主要是通过与董事会授权的代表鉴定集体合同、参加公司的民主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来体现其作为职工权益代表的地位。法律规范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系,保障公司独立经营权对于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公司法》应明确规定:第一,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国有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进行宏观的全方位的管理和监督,依据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进行管理、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增值。第二,经营性的国有资产产权经营公司,即投资管理公司或投资银行、控股公司等,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经营管理国有资产,其性质为公司制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与企业之间是股东与公司法人的关系,无上下级隶属关系。第三,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是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主体和市场竞争主体。第四,对于在股东和公司经理层之间起“桥梁”作用的公司董事会,《公司法》应进一步完善其职能:首先,明确规定董事会职权集体行使的原则,董事长作为公司法定代表的权限主要应表现为主持和召集董事会,行使其作为董事之一的一票表决权;主持股东大会。其次,严格限制董事长兼总经理,允许公司章程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对董事会和经理的职权作出切合实际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