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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房地产立法的死角和完善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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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房地产立法的死角和完善的法律思考 目 录摘要…………………………………………………………………………………01前言…………………………………………………………………………………02我国城市房地产立法局部领域的空白引发的社会矛盾…………………………02我国城乡房地产立法的简要回顾…………………………………………………03我国目前房地产管理的国家机制和法律体系结构………………………………05目前我国房地产立法的缺陷………………………………………………………06立法空白给社会带来的严重后果…………………………………………………07完善房地产立法的几点思考………………………………………………………08注释…………………………………………………………………………………11参考文献……………………………………………………………………………12摘 要人离了土地就不能生存。土地和房产是一个国家的最基本财宝,每一个国家都要根据自己的国情建立起符合本国社会进展需的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目前,我国在某些房地产领域,仍然存在着立法的空白,有待逐步完善。例如:在土地立法方面,城市市区扩大,涉及到大量农村土地、农业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在集体土地全部转为国有之后,对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补偿,怎样补偿;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建制的转为城市之后,原经济组织设立的乡镇企业用地怎么办,是否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否需要交纳出让金;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转为市民之后,是否给“老社员”还留一部分宅基地或工商业用地,原宅基地怎么办,如把原宅基地用作开发是否交出让金等等。在房产立法方面,原工业用房及工业用地改造新建成商业用房或住宅用房后,原土地、房产性质如何变更,是否需交出让金,按什么标准交纳出让金等等。为此,建议在立法时补充以下内容:建设使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建制地转为市民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地转为国家所有,并按征地标准对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偿。2、原农民集体使用的集体企业用地、事业用地、宅基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后,重新登记发证,确认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按土地使用性质在规定期限内不交出让金,享有同类出让土地的权利,并可进入市场进行交易。3、在原农民集体转为市民之后,留出一定数量的工商业用地、公益事业用地,不收出让金。原居民已经取得的住宅用地,免收出让金。并逐步进行“城中村”改造。4、统一立法权于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各地不得自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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