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境外投资所得税制度评析 关键词: 境外投资/所得税/纳税主体/税收抵免/税收优惠 内容提要: 境外投资已经成为我国经济转型的重大战略,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应当有适应这样的战略的转变。在纳税主体方面:居民企业的确定应以成立地标准为主,补充适用资本控制标准;秉承企业所得税为法人税的理念,以实现逻辑上和现实中的自洽;受控外国公司的内涵有待进一步明确。在税收抵免方面:我国税法可以适当降低间接抵免的持股比例要求,将分国限额抵免改为综合限额抵免,全面实施税收饶让。在税收鼓舞方面:我国应建立海外投资风险的事先防范制度,完善资源、品牌和技术猎取型境外投资的导向性政策,允许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相互弥补。 近年来我国企业的境外投资增长迅速。根据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2025 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2025 年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 122 个国家和地区的 2283 家境外企业进行了直接投资,累计实现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 433 亿美元。截至 2025 年底我国累计对外直接投资已超过 2200 亿美元。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现象的重要背景之一是我国的国际贸易环境严重恶化。根据克鲁格曼等学者的“新贸易理论”, 要素秉赋差异较大的国家间主要进行产业间贸易,而要素察赋相似的国家间主要进行产业内贸易,假如要素秉赋差异太大且公平的市场交易无法使要素价格均等化时,跨国投资就会大量出现。[1]经合组织近年的一份讨论报告表明,那些既吸收外资又对外投资的国家,则会因资本的流入和流出而取得更显着的贸易增长。由此可见,境外投资已经成为我国经济转型的重大战略,我国的法制包括税制应当适应这样的转变。 关于境外投资的纳税主体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将实际管理机构作为居民企业的标准之一有其合理性:将注册成立地作为推断居民身份的唯一标准,纳税人就可以选择企业的注册成立地以规避居民税收管辖权。如我国的居民企业在境外的避税港设立企业,通过国内外关联企业转移定价将利润转移到避税港企业,就可以达到逃税的目的。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兼采的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上述避税港的企业仍被视为居民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标准也是经合组织和联合国的税收协定范本共同推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