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检察制度改革刍议 提要:当今许多国家都在进行检察制度改革,以确保司法的公正与神圣;我国也不例外,检察制度改革作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部分,亦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本文只是对我国检察改革做一个粗浅的论述,以期作一块引玉之砖,求教于大方。关键词: 检察制度 检察机关 检察权 检察官检察制度产生及其进展的历史较短,在制度构建上现仍不够成熟。检察制度的雏形是 14 世纪左右法国出现的“国王代理制度”,然直到 18 世纪法国大革命以后,才产生了近、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其初衷是监督警察滥用警察权,防止法官自由擅断。也许有人会说中国也有自己的检察制度渊源,即古代御使制度,这个说法是讲不过去的,中国传统的司法体制是一种绝对行政化,父母官式的管理而远非现代竞技性的、权力制衡意义上的检察制度。我国现行模式的检察制度是源于十月革命后苏联的模式,今日的俄罗斯以及东欧的国家已经发生了剧烈转轨,我们目前这种体制的运行亦积弊颇深。1999 年的宪法修正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政治的民主化、科学化,行政管理的法制化,经济的市场化等得到进一步的深化进展。我国检察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配合着政治体制的改革,以适应经济基础的变化,理应在制度构建上进行相应的变革。检察权的正确定位,检察机关的地位独立以及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等已成为当前检察制度改革重点。本文拟从这几个部分对当前我国检察制度改革作一初步的剖析。一、检察权的正确定位,是理顺所有检察工作的出发点检察权之定位,直接决定着检察机关有无独立性、独立程度之高低以及检察权如何配置等一系列问题。因此,检察权的正确定位,是理顺所有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关于检察权如何定位?现在,在我国学术界有四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我国的检察权是一种行政权;2、我国的检察权是一种司法权;3、双重属性,即具有行政权的成份,又具有司法权的属性;4、是一种独立的权力,即法律监督权。目前,我们的检察机关既要适用法律去办理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也要主动去监督、追究犯罪;上下级之间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同时又具有较强的独立推断性。然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区别主要体现在:1、司法权具有很强的法律性,主要是适用法律处理案件,而行政权具有特定的目的,法律只是为其提供一个框架; 2、司法主要是一种推断性行为,而行政权主要体现为一种行动;3、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