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院与媒体冲突关系讨论 [中文摘要] 媒体与司法的矛盾冲突问题是现代法治社会中一个恒久性问题,在我国,它只是新近才在尖锐的程度上出现于社会实践。对于一个法治社会而言,法院与新闻媒体在规则的范围内构成一种紧张关系是十分正常的。尽管两者的终极关怀近乎于一致,都是围绕社会公平、正义和道德的归复与实现,但仍由于两者职业目标的差异和实现目标不同的"驱动力",造成两者之间天生就存在着表面的不可调和性,正如"马德里原则"[1]所承认的,"司法独立与新闻自由和尊重个人权利之间的平衡是很难实现的。"在法治社会中,这种不可调和性应当是健康的。但在我国,由于现实的种种原因,法院与新闻媒体的关系则比较特别,原来我们高度强调二者的一致性,而现在双方则常形成恶性的冲突矛盾,呈现出不健康的进展苗头。因此,很有必要正确认识我国法院与媒体的冲突关系。 [关键词]:媒体 司法 冲突 关系 西方学者认为法院的基本价值是公平审判,媒体的基本价值是新闻自由,法院与媒体的冲突实质是民主法治社会中公平审判与新闻自由的两种基本价值的冲突。在西欧,法院与媒体冲突关系的演变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法官被特别保护、新闻自由优先、利益平衡。但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随着传媒与互联网的进展,新闻自由过度滥用所导致的负面影响逐渐显现出来。法院的公平审判受到了极大的挑战。这促使西方的法官们不得不想办法来法律规范和引导新闻报道。但这样一来,媒体仍然会受到司法机关的约束和限制, 同时媒体对法院、法官、判决的关注和批判却并没有减少,在新一轮法院与媒体的冲突与博弈中,如何平衡二者利益正成为西方学者的讨论方向。如英国法官戴尔道森爵士的文章《法官与媒体》、迈克尔 K.阿都的新书《法官经受得起批判吗?》、克里斯杰的论文《刑事司法和言论自由的限度》等等。 在国内,法院与媒体的冲突问题只是在上世纪末期才在尖锐的程度上出现于社会实践。经过孙志刚案这一系列的法制新闻报道事件,法院和法官在思考怎样应对媒体,媒体也在探究如何正确行使新闻自由的权利,更客观更理性进行法制新闻报道。阅读徐迅的《热点 2025:媒体与司法的冲突与平衡》,陆沪生的《闻南方某省对案件报道下禁令》,贺卫方的《传媒与司法三题》,张西明的《我国新闻侵权诉讼及相关讨论现状综述》等文献。我们发现这些国内知名学者都从某一方面对媒体与法院冲突关系进行了较为深化的探讨,并已开始努力探究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处理法院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