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 对于我国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学术界存在着争论,尤其是民事责任方面的归责原则更是众说纷纭,例如: 认为,应以单一的过错责任原则,构造“中国式的司责任制度的和谐体系”。“归责原则的一元化,使责任同过错密切联结起来,把过错的道德评价和法律评价问题提到了十分显着的位置,这就为发挥法律责任的教育和预防作用奠定了基础”。这种观点否认了过错责任原则之外的其他任何归责原则,主张扩大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新问题。 认为,“在相当的历史时期内,归责原则将是二元制,即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存”。对于一般的归责情形,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特别的归责情形,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所谓的公平责任原则,“多半是赔偿标准总是长而不是责任依据问题。所以,它能事作为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还大有探讨余地”。 认为,目前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同时也存在着三个归责原则,但对于存在着哪三个归责原则又有分歧。有人主张:三个归责原则应是指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三个归责原则,即“一般情况下适用的过错责任原则,特别情况下适用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行为能力人致害而监护人不能赔偿等特别案件适用的公平责任原则”。也有人主张;三个归责原则是指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是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的一般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是适用于各种特别侵权行为的原则,而公平责任原则是为弥补过错责任的不足,为补救当事人的损害而存在的一项归责原则”。 这种观点的特点是一改过错推定原则属于过错责任原则范畴的说法,将过错推定原则从过错责任原则中独立出来,以成为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还有人认为:三个归责原则是指过错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而在刑事责任方面,则一致同意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其归责原则体系中的基本原则。如刑法中的罪达原则,即是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归责要件,将犯罪的主观方面分为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要想将不法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光有犯罪构成中的客观要件是不够的,还须具备犯罪构成中所要求的主观要件,即犯罪主体在主观上是故意或过失的。如因意外事件而产生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就是因为不具备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而不被认定为犯罪的。至于刑事责任是否还存在其他归责原则,却有一番争论。有人认为,在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中,除了过错责任原则外,还存在着无过错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