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独立担保的实践与立法完善 [摘 要]自 20 世纪 60 年代以来,独立担保因其明显优于从属性担保的债权保障功能而在国际融资实践中被广泛采纳
在独立担保实践的推动下,相应的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也已先后出台
在我国的银行贷款实践中,独立担保也格外受到各方当事人的青睐
但由于立法的不明确和司法实践的偏见,独立担保在我国几无“立锥之地”
因此,借鉴国际立法与实践,破除偏见,克服独立担保固有的弊端,将成为完善我国现代型担保制度的基本思路
[关键词]独立担保 担保法 保函 一、独立担保对传统担保的挑战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经济交往电子化及信息时代的到来,在“效率优先”理念的推动下,国际经济交往各方当事人都不仅要求交易的达成和履行应谨慎而快速,对违约的救济也开始崇尚公平前提下的高效率
因此独立担保对传统的从属性担保的突破可谓顺应时代的要求
根据传统的从属性担保关系,债权人必须首先证明基础合同的债务人违约,在“一般保证”的场合,保证人甚至拥有先诉抗辩权,即受益人必须在用尽对债务人的一切追偿手段仍未能满足自己的债权要求时,才能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即使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受益人也须证明债务人在基础合同中违约,才能要求保证人付款
而且,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都拥有许多针对受益人的抗辩权
这种费时耗力的救济方法,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时代面前已显得十分落后和低效,因此,自 20 世纪 60 年代以来,具有全新意义的、与基础交易相脱离的、仅凭索赔书即可获得赔付的独立担保便应运而生,并在国际经济交往中被广泛采纳
这就是现代担保对传统的从属性担保的最严厉挑战和最重要创新
在独立担保实践的推动下,自 20 世纪 90年代以来,相关的国际惯例和条约相继产生,其中最具影响力的即有 1992 年国际商会公布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1995 年联合国主持签署的《独立保函与备用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