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职能关系刍议 摘 要:独立董事制度是英美国家公司法中的一项制度,我国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与我国固有的监事会制度存在冲突
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协调问题必须:对独立董事的职能和监事会的职能进行合理定位
关键字:独立董事制度,监事会制度,职能,定位 一、问题的提出:国外的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又称外部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指具有董事身份,不在公司内担任其他职务,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同公司没有其它实质性利益关系,能对公司事务作出独立、客观推断的部分董事
独立董事的概念最早见之于着名的“凯得伯瑞报告”
该报告提出的“最佳经营准则”中提出:“董事会中应有足够多的有能力的非执行董事,以保证他们的意见能够在董事会的决策中受到充分的重视
” 英美国家之所以要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是基于公司被内部人控制的客观事实
因为在英美国家公司董事虽然由股东选举产生,但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和内部董事提名产生影响,这就使得以高层管理人员为核心的利益集团可以长期掌握董事会控制权,从而使董事会在确定公司目标及战略政策等方面无所作为,丧失了监督经营者的能力
独立董事制度之设意在弥补公司监督机制之不足,以外部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来加强对内部经营者的监督;从公司治理结构来看,乃是对其原有体制的改良,因为“英美国家公司机关构造为一元制的董事会制度,在公司机关设置上没有独立的监督机构,因而力图在现有的单层制度框架内进行监督的改良,加强董事会的独立性,使董事会能够对公司管理层履行监督职责
” 二、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独立董事的监督与平衡已被西方企业确立为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模式的基本原则
我国证监会制订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开宗明义地写道是为了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的法律规范运作
一个现代公司是否高效运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治理结构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