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财政分权改革 在我国,很大一部分学者都把“财政分权”理解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各级地方政府之间在财权和财力上的划分,或者是将其等同于处理政府间财政关系的一种手段。实际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各级地方政府之间财权财力的划分仅仅是财政分权一个方面。准确地说,完全意义上的“财政分权”包括政府向社会的分权和政府内部的财政分权两大方面的内容,事实上我国当前的财政分权就同时推动着政府向社会的分权和政府内部的财政分权这两方面的改革。 一、对完全意义上“财政分权”范畴的基本认识 在任何社会形态里,政府都没有能力包揽下所有的社会性事务,其中的一部分需要交由社会来承担,这样一种现象可以被看作是政府向社会的分权。从逻辑上说,政府向社会的分权是政府内部分权的基础和前提,因为假如没有政府向社会的合理分权,就没有政府职能的合理定位,这样政府内部的分权也是难以很好地进行下去的。 在市场因素有所进展的条件下,政府向社会的分权就主要表现为政府向市场的分权。与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不同的是,法律规范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活动范围较为有限,因而在市场机制发育以及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过程中,政府的职能会根据市场的发育状况逐步进行调整,其活动范围的边界也会有所收缩,即原先由政府承担的一些职能将转交由市场来承担,与此同时市场机制的作用范围将随之扩张,这样的一个过程也就是政府向市场分权的过程。一般来说,政府向市场的大规模分权只发生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进展的初期阶段,而当市场经济体制进展到相对成熟的时期,政府向市场分权就只是一个小幅调整的过程。而且政府向市场分权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进展,过去必须由政府承担的一些职责现在也可以交由市场履行了,如在英国,即使是狱政管理这样一个一直被认为是纯粹政府性的事务,也在探究引入市场因素。现阶段,我国尚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体制转轨时期,因而也就还存在着较大的政府向市场分权的空间。 基于效率、信息约束以及管理的有效性等诸多方面的考虑,政府内部也需要进行分权。政府内部的财政分权包括纵向财政分权和横向财政分权。政府间纵向财政分权指的是上下级政府间,尤其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在财权与财力等方面的划分;而横向财政分权指的则是财政权力在同级政府内部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间所进行的分配,即政府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权由行政机关行使,立法机关享有政府预算的审议和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