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组织社会学反思 摘要:上世纪 90 年代末及本世纪最初几年,为加快区域经济进展,改善区域投资软环境,增强招商引资吸引力,全国各地纷纷建立起“行政服务中心”。作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新生事物,该机构的诞生,促进了政府职能的转变,初步树立起服务型政府的良好形象,它在转变机关作风、方便基层群众、提高行政效能、推动依法行政等方面所做的努力得到了广阔投资者和老百姓普遍认可。但从各地行政服务中心运行进展的实践看,其先天的机制局限性也日益凸显,本文试从组织社会学角度对这些局限性进行一些初步的解释与思考。 关键词:行政服务中心 组织社会学 合法性机制 在组织社会学的制度主义流派中,“合法性机制”是其重要的解释逻辑。它是指“那些诱使或迫使组织采纳具有合法性的组织结构的行为的观念力量” ,具体来说,“合法性”的“法”不仅仅来源于法律制度,同时也来源于文化制度、观念制度、社会期待等,这些统称为组织的制度环境,对组织行为具有重要影响。进一步解释,合法性机制使得组织“不得不接受制度环境里建构起来的具有合法性的形式和做法” ,由此出现了组织的趋同,另一方面,“合法性”本身会使得组织有时即便在违反效率原则的情况下,提高其生存能力。可以说,合法性机制的理论是一个具有很强解释力的理论。 当前,我国各地的行政服务中心在历经了最初的轰轰烈烈建立以后,近几年已趋于平稳正常运转,这种平稳正常运转是处于与一些深层次障碍并存的状态之中,这种障碍最突出的表现是在机制上。故本文以“合法性机制”为切入口,对我国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在“组织社会学合法性机制”层面上做一个解释和初步的反思。 一、从“法律制度”角度看,行政服务中心虽已登上大雅之堂,但其毋庸置疑缺乏清楚的法律地位和统一的法律规范要求。 行政服务中心作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新生事物,它的出现早于《行政许可法》的出现。《行政许可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通过,2025 年 7 月 1 日才正式施行。《行政许可法》中第二十五条有这样一段话:“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此条款似可为行政服务中心的建立找到一个注脚。但事实情况并非如此,我国各地行政服务中心的建立,并不是《行政许可法》催生的,同时也没有因为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