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程序法律制度之现状 我国宪法与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制定法典形式的行政程序法,但从建国以来,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已经在不少法律中规定了行政程序法律规范
这些规定首先体现在宪法上,如,宪法第 2 条第 3 款、第 27 条第 1、2 款、宪法第 41 条等为行政程序法律参加原则、效率原则、听证制度等提供了依据
根据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世界各国行政程序法律有关基本原则的表述,对我国行政程序法律应该明确和遵循的基本原则,可大致归纳为以下几条: 1
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向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其行政行为的原则
其内容包括:一,公开行政法规和法律规范性文件;二,公开行政决定,包括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等各种裁定;三,是公开行政过程,包括行政机关的办事程序、各类手续等;四,公开档案资料,包括行政机关设置情况以及行政机关掌握的不涉及国家机密和私人秘密的一切情况
是指行政机关应当排除可能造成偏见的因素,在行政活动中公平地对待所有相对人的原则
是指相对人应当有权对行政行为表达自己的意见,并且这种意见能得到应有重视的原则
这个原则可以说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原则
实现参加原则的主要制度是以听证程序为核心的调查制度
是指对行政行为进行复核、审查的原则
这是行政程序法律确立得最早的原则
各国规定的履行复审职能的国家机关主要有两类:一是作出被复审的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之外的另一个行政机关,主要是上级行政机关,这种复审统称为“行政复议”;二是司法机关,这种复审称为“司法审查”
行政复议的主体毕竟是行政机关,因而对行政复议仍然可以进行司法审查,司法审查成为最终复审
是指行政行为应当尽量用最短的时间、最少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取得最理想结果的原则
贯彻这一原则时应主要考虑如何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