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集团公司资本控制失效的原因与解决措施 目前,我国大型集团公司基本都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现行法律法规也要求企业在内部机构之间建立分权制衡关系,外部环境对企业及其内部机构的行为有一定的约束作用。但是,我国集团公司资本控制失效问题仍然存在,如所有者不明确、所有者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中小股东的资本控制权无法得到保证、董事会功能形同虚设、监事会的监督作用不到位、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不匹配、外部资本控制力较弱等。一、集团公司资本控制失效的原因分析所有者资本控制不力 从股权结构看,我国大部分集团公司都是国有股占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集团公司的母公司尤其如此。这类公司虽然进行了公司制改造,但相关法律仅就国有股股权代表的义务作出抽象规定,并未对国有股股权代表任职资格作出明确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国有股股权代表应有的权利。也就是说,国有资产产权代表的责、权、利并未很好地结合在一起,国有股股权代表缺乏作为所有者的利益驱动,不能很好地行使作为股东对公司资本控制的权利。同时,股东需通过股东大会来行使对公司的控制权,而我国法律只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这样,在国有股所占比重过高的公司,中小股东因出席股东大会也无法有效表达其意愿,而对出席股东大会不感兴趣,使股东大会形同虚设。国有企业政企不分、产权所有者缺位,也是导致大型集团公司资本控制失效的重要原因。产权清楚,对国家而言,就是使企业的每一份国有资产都有一个统一的、全权负责的机构来行使所有者职能;对企业而言,就是要使资产所有者的代表进入企业,形成企业权力机构、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从根本上解决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问题。管理者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不匹配 我国大多数集团公司都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企业管理者资产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不匹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所有者作为企业剩余索取权在法律上的拥有者,对企业承担最后的风险,却不能对企业实施法律规范有效的控制,企业控制权的绝大部分实际上落入管理者和员工手中。管理者作为最难监督、最具信息优势的群体,却不具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剩余索取权。虽然已有不少企业开始推行年薪制,但都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剩余索取权。国有资产所有者没有具体人格代表,政府各主管部门并非企业风险的真正承担者,却以资产所有者代表的身份干涉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向企业索取剩余索取权。内部机构资本控制职能未充分发挥 目前,我国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