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鉴定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房屋安全管理鉴定站 责 任 人:承办人(A、B)、总工程师、站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第 129 号令) 规定:“市、县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二)(齐编发[1991]110 号文件)市房屋安全鉴定站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危房管理和鉴定的政策、法规以及颁发《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对所辖范围以内的各种所有制危险房屋进行注册登记,跟踪管理,开展鉴定业务,评定完损等级;对鉴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组织房屋安全鉴定的科学讨论等。” (三)(齐编发[2025]74 号文件)市房屋安全管理鉴定站相应增加如下职能:“负责对既有房屋建筑物装饰装修前的建筑结构进行安全鉴定;负责对既有公共场所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方案进行安全性鉴定。” 三、鉴定范围、标准 (一)鉴定范围 齐齐哈尔市辖区内各种产权、各种用途的房屋有下述情形之一者均在鉴定范围之内。1.遭受自然灾害损害的房屋;2.遭受爆炸、火灾破坏或存在其它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房屋;3.存在明显险情的房屋;4.拆改房屋承重构件或加强原设计荷载的房屋;5.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铺设地下管线对周边相邻房屋的影响;6.必须保证使用安全的公共场所;7.已达到或超过同类房屋设计使用年限而需继续使用的房屋;8.司法鉴定;9.其他需要安全鉴定的房屋。 (二)鉴定标准1.《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2025-0599;2.《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2025-0508;3.《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2025-0509;4.相关现行技术法律规范。 四、所需材料 (一)房屋所有的人或使用人提出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包括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转让合同; (二)委托人填写《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由司法机关出具《司法鉴定委托书》; (三)委托人提供房屋设计图纸、施工内业资料、房屋修缮资料。 五、受理1.调查房屋概况及房屋使用情况;2.查阅工程图纸及相关内业资料;3.现场初步勘察;4.依据技术法律规范和鉴定操作章程,现场详细勘察及现场检测;5.依据图纸、相关内业资料及检测报告进行结构受力分析、结构计算;6.依据详勘情况、受力分析及结构计算汇总相关数据;7.对比鉴定标准撰写、出具鉴定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六、审查与决定 (一)鉴定报告完成,机构技术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