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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范围确定后,有关户口、房产处置等手续如何办理 房屋拆迁范围确定后,有关户口、房产处置等手续如何办理
房屋拆迁范围确定后,有关管理部门接到区、县房地局关于拆迁范围的通知后,应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公安机关应暂停办理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但因出生、军人复转退、婚姻等确需迁入户口或者分户的除外; 市或者区、县房地局应暂停办理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析产等手续,但依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执行的除外; 规划、建设部门应暂停办理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等批准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暂停办理营业执照
暂停期限一般为 1 年,需要延长期限的,可以延长一次,并应当在期限届满前 1 个月报区、县房地局批准,延长的期限不超过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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