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的类型化与平等保护原则的结合 [摘 要]在我国物权法制定中,关于所有权分类及该编的结构设计问题尚有不同意见
本文对各种主张进行了评价,并出于对我国的国情的分析和立法技术的考量,认为应当采纳所有权的类型化与平等保护原则相结合的立法方案;目前的物权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所有权编的结构设计和内容之规定有了重大改进,整体上值得肯定,但仍有若干值得完善之处
[关键词]物权法,物权,所有权 所有权乃“万权之源”,是最为典型、最基本的物权
所有权既是物权的原型和产生他物权的基础,也是其他一切权利和权力的源泉;所有权制度不仅是一个国家经济体制的法的基石,而且也是社会整体进展与个人人格健全的必要基础
[1]作为调整财产归属、财产利用及财产处分关系的物权法,无疑应对所有权进行清楚、明确、完整的规定
但在我国物权法制定中,对于所有权的类别划分及该编章的结构设计问题,在理论上和立法方案中尚有分歧
本文拟对我国物权法所有权编的基本结构设计问题谈谈个人认识,冀有助物权法草案中相关制度和规定的完善
一、物权立法方案中所有权部分结构设计之意见分歧 在我国物权立法中已有的几个学者建议稿和立法草案中,在所有权部分的整体结构设计上的差异,主要源于对所有权的类型划分问题存在不同意见
大致可以将其概括为以下两种模式
以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之分类为基础的立法方案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梁慧星教授主持拟定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参酌了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传统,以所有权的客体之不同为标准将所有权分为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两大类,然后在此基础上再作细分,并以此分类作为所有权一章结构设计的基础
其在整体精神上贯彻的是“合法财产一体保护的原则”
梁稿中的所有权一章分为六节
第一节为“一般规定”,该节共计 26 个条文,规定了所有权的定义、矿产资源、公有物和公用物、宗教财产等事项,并着重对取得时效制度作了系统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