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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普民二初字第799--精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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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XX)普民二(商)初字第 799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XX)普民二(商)初字第 799 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加工款人民币 32095 元; 二、对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 15000 元; 四、对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假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 1230 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人民币 540 元,被告负担人民币 690 元;反诉受理费人民币865 元(被告预付),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68 元,被告负担人民币 697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金 一 代理审判员 张蓓雯 人民陪审员 王宜兰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曾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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